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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商津津)今後市民乘坐出租車遇到司機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、不出具車費票據等三種行為時,可拒付車費,同時出租車司機有權拒載醉酒客。1月1日起,我市開始施行交通運輸部頒佈的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》。
  目前我市市區出租車保有量為1453輛,全市出租車保有量為1987輛。隨著市區出租車數量的不斷增加,市民對出租車服務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。
  市客運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,新規就出租車行業管理、服務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的運營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並加大了對出租車司機的保護力度。
  據瞭解,新規中明確規定發現出租車司機有四種行為時可拒付車費,即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,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;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;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,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;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(由於我市出租車還不能刷卡,因此第四條在我市暫不施行)。市客運管理處負責人表示,今後遇到這些情況,市民可拒付車費,並且可以撥打2054848進行舉報。新規中還對乘客在出租車上遺留物品的情形進行了特別規定:出租車司機在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時,應當設法歸還失主或及時上交出租公司和有關部門。
  新規還充分保護了出租車司機的權益。乘客要求去偏遠、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,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;乘客不予配合的,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。新規同時規定,醉酒人員無人陪護,駕駛員可以拒載;打車人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,駕駛員可拒絕提供服務。  (原標題: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出新規,乘客遇三種情況可拒付車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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